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2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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