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曉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陳碧珠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