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三八一號),本院員 林簡易庭 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九十年五、六月間,在彰化縣○○鎮○○里○○路○○○巷○○○弄二0一之三號工地,自姓名年籍不詳之泰籍勞工處,收受車牌號碼000-000號贓車,惟查其業於九十二年二月三日死亡,此有桃園縣觀音鄉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號桃觀戶字第0九二0000六三一號函暨檢附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義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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