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参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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