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55號
原告 楊志期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家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55號
原告 楊志期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