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六郎 │第七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貳拾捌萬伍仟元│SAB一六0四九│││││行│││七││├─┼─────────┼─────────┼───────────┼────────┼────────┼──┤│2│陳六郎│第七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壹拾柒萬元│SAB一六0四九│││││行│││八││├─┼─────────┼─────────┼───────────┼────────┼────────┼──┤│3│陳六郎│第七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壹拾陸萬陸仟元│SAB一六0四九│││││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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