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О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著有明文。茲查本院審理結果認為本件所應適用之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第十二項規定之疑義,爰依上開解釋,於司法院大法官為解釋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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