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展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展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展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8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1
441號函及所附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胡展銘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君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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