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子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及定應執行刑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98年3月18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0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941號函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