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八五號
再審原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理由
一、再審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