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高明山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經延長羈押後,至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