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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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聲請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警局報案受理案件登記表為證明。依本票影本觀之,該紙本票載明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本票,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要件不合,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346號│├──┬───┬───┬───┬───┬────┤│││金額(│││││編號│發票人│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001│ 徐平一 │2,000,│95年6│無│CH605191││││000元│月6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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