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51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台端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債務人所背書票號XC0000000、XC0000000、XC0000000之支票均未屆期,且債權人未提出得於發票日前請求債務人清償之法律依據,故本件債權人於發票日屆期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451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7月20日│855,540元│98年7月20日│AB0000000│├──┼─────────┼───────────┼───────────┼───────────┤│002│98年7月26日│756,530元│98年7月27日│XC0000000│├──┼─────────┼───────────┼───────────┼───────────┤│003│98年7月31日│843,570元│98年7月31日│AB0000000│├──┼─────────┼───────────┼───────────┼───────────┤│004│98年8月12日│582,463元│98年8月12日│AB0000000│├──┼─────────┼───────────┼───────────┼───────────┤│005│98年8月20日│1,533,650元│98年8月20日│AB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