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如玲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12.20│97.07.07│96.12.20│├────────┼─────────┼─────────┼─────────┤│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21號│字第2885號│字第72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65號│97年度訴字第2293號│97年度訴字第10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30│97.09.04│97.04.30│├───┼────┼─────────┼─────────┼─────────┤││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446│97年度訴字第2293號│97年度臺上字第4665││││號││號││├────┼─────────┼─────────┼─────────┤││確定日期│97.07.10│97.09.22│97.09.24│├───┴────┼─────────┼─────────┼─────────┤│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5768號(98執更緝│第7111號(98執緝7│第7158號(98執更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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