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56號聲請人 劉淑惠 住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
送達處所:嘉義縣○○鄉○○街0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永諒 、 楊雲祥 、 邱義雄 、 林錦勳 、 何俊憲 、 林佳秀 、 謝正裕 、 王維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再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再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日、111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蒐集有利之證據,及聲請法官迴避之相關事證,認有調取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請准予交付111年6月1日、111年8月3日(誤繕為13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再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明瞭開庭內容,有其法律上利益,且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蔡孟珊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