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 劉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 許永諒 被告 楊雲祥 被告 邱義雄 被告 林錦勳 被告 何俊憲 被告 林佳秀 兼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謝正裕 被告 王維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民國108年6月11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於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終結時,應即以書狀向本院陳報裁定之結果,並聲請續行訴訟程序。俾本院或其他法官得另定辯論期日及通知兩造續行言詞辯論,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