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1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銘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