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13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即反訴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履勘現場,及囑託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鑑測系爭土地間之田埂位置。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為瞭解兩造土地間之田埂,於重測前及重測後地籍圖上位置,及其對於兩造土地面積之影響,本院認有再命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鑑測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