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行關於「准予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五樓」應更正為「准予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六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行關於「准予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五樓」,顯係「准予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六樓」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准予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六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