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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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