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智(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一)字第4號原告甲○○
丙○○被告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起訴狀尾頁具狀人欄部分之簽名或蓋章。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