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告富佳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宏璽 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志民 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丙○○,於94年11月30日變更為簡志民,業由簡志民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承受訴訟,在此指明,是「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應對原告送達。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