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9月6日裁定羈押;嗣因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同年11月23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同年12月6日起延長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加重強盜取財罪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雖經本院論罪科刑,惟全案猶未定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5年2月6日起延長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