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庚○○?住台南市.???辛○○?住台南市.
丙○○?住台南市.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
蔡文斌 律師複代理人甲○○律師被告萬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戊○○?住台南市○○區○○○街○○○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若龍 律師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劉錦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戊○○住台南市○○區○○○街○○○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戊○○住台南市○○區○○○街○○○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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