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5號聲請人 洪金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春發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敘明本件四張本票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係為何日?
(聲請狀記載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104年5月30日起算,惟於
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卻又記載自104年6月27日起算,請敘明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為何日)㈡請提出相對人李春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㈢聲請人原聲請狀陳報之地址不完全,請具狀補正完整的送達地址。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