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75號聲請人 高鶴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秦富潔┌──────────────────────────────────────────────────┐│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C-00D00000│股票│1│1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C-00D00000│股票│1│1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C-00D00000│股票│1│1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C-00L00000│股票│1│3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C-00L00000│股票│1│3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C-00Z00000│股票│1│63││││││││││├─┼───────────────┼──────────────┼────┼───┼────┼───┤│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C-00Z000000│股票│1│67││││││││││├─┼───────────────┼──────────────┼────┼───┼────┼───┤│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0│股票│1│218││││││││││├─┼───────────────┼──────────────┼────┼───┼────┼───┤│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0│股票│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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