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簡字第35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簡字第35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五六八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桃幼稚園代表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稅捐稽徵處間因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五六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胡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蔡騰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