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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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吳玉豐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義雄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乙○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丙○○、甲○○因殺人等案件,經乙○認為所犯殺人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同年三月二十六日、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乙○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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