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1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蔡秉良 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