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73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谷昭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五十四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