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李敏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荃尉 、邱子
恩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424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