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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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39號聲請人 張國興 上列聲請人張國興因與相對人 盧秉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國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盧秉善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