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240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何佳音

受選任人 楊俊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 周連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所記載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其戶籍資料不符,為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是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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