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告 林忠義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 律師
被告 林泓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300元【計算式:民國114年1月公告現值42,2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6平方公尺×原告之權利範圍4分之1=1,11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