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31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子迪
訴訟代理人  謝玉芳
被   告  朱語釩
       朱銘亮
       詹楷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朱語釩前就讀豫章工商及華夏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被告朱銘亮、詹楷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
款借款契約共2份,借款額度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及80萬元,依約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分156期,每滿一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若借款
人未依期償還本金或付息時,除按原各放款借據約定利率計
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而朱語釩申請核撥借
款共計13筆,借款金額為374,578元,詎自民國108年8月
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積欠本金300,004元、約
定利息及違約金未還,依兩造契約約定即視為全部到期,屢
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又被告朱銘亮、詹楷淳為朱語釩之連
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利率資料表及就學貸
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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