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登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絨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 律師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訴訟代理人 許喜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
款,惟該合約書第29條已約定:如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涉
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
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