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
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0月2日以95年度偵字第1554
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長壽白軟包淡菸19包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仿冒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是商標法第83條所規範之仿冒商標商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經查:本件被告涉犯違反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品罪,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5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所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長壽白軟包淡菸19包,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此經查獲員警 呂个詩 於偵查中結證在卷,復有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95年6月5日臺菸酒北菸品字第0950002466號函1份附卷足憑,自屬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產品名稱│數量│├──┼────────┼─────────┼────┤│一│臺灣菸酒股份有限│長壽牌白軟包淡菸│拾玖包│││公司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