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經本院94年度字勞訴第4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3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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