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被告之羈押原因雖猶存在,惟查,被告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另經交付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交付執行強制戒治之日起停止羈押,逕執行其前開戒治處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