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七六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林森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案外人 張福文 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並與原告訂立借據一份,依前開借據約定,借款期限為二十年,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一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且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另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並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詎料案外人張福文未依約繳納本息,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案外人張福文已將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原告,原告可經由拍賣抵押物部分受償,是擬以債權本金一百二十萬元及如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先為請求,並保留其餘債權之請求權,爰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借款。
(三)證據:提出貸款契約書一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案外人 張文福 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其貸款三百五十萬元,而案外人張文福未依約清償,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保證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松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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