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重大,因有共犯在逃,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