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96號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梓葳 (原名: 吳雪夢 )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