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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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080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鄭宇辰

被告 林柏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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