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45號

原告 李承泰

被告 江宗諺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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