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45號
原告 李承泰
被告 江宗諺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