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聲字第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柒年。
理由
一、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有期徒刑3年│││(77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2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應減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73.9.18│89.8.20至89.8.27止│├────────┼─────────────┼─────────────┤│偵查(自訴)機關│警總73年警檢訴字第43號│南投地檢90年度偵字第1590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度上更㈡字第966號│92年度上訴字第639號││實├──────┼─────────────┼─────────────┤│審│判決日期│92.2.5│92.9.3│├─┼──────┼─────────────┼─────────────┤│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1年度上更㈡字第966號│92年度台上字第62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4.10│92.11.6│├─┴──────┼─────────────┼─────────────┤│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條例│││├────────┼─────────────┼─────────────┤│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