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一日凌晨五時四十五分許,在台中市○○區○○○街一一一之五號二樓即甲○○之住處,未經甲○○之同意,無故從同上址之一樓雨棚往上爬侵入甲○○住處陽台,開啟鋁門,嗣經甲○○發現報警處理。認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論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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