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奇佳機械板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薪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原名:右聖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