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宇創意空間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