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宇創意空間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