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長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民
國99年度板簡字第19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全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
示,合計金額為375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
│合計│3,750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