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
柒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